犯罪事實
被告人李某、劉某合謀以販賣毒品牟利,一人出一半錢,出售后的利潤對半分。隨后聯系金寶購買毒品,并將現金交給金寶存入農村信用社,李某、劉某二人將購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帶回慶陽后分裝為12小包,伺機出售,二人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為毒品而販賣,販賣所獲毒資通過標記“借款還款”、“加油費過路費預支”等方式在微信收取,劉某在與馮某現場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并從馮某處查獲一個藍色口香糖包裝盒(內置毒品)。
判決結果
劉某、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金寶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毒資轉入他人銀行賬戶,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金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李拓、劉宗全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金寶、李拓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海晟金租